问:现在国家提倡医养结合,我们作为一家公立医院申请增加了养老服务业务范围,但养老服务收入虽不是医疗收入,又是医院正常开展的一项业务,根据政府会计制度《医院补充规定》的要求,事业收入下只有“医疗收入”和“科教收入”两个一级明细科目,这部分收入应作为医院的事业收入、经营收入还是其他收入。如果作为事业收入,在明细科目和报表体系中又没有养老服务收入这类。现在我们很纠结这部分收入到底应该体现在哪类收入下?
答:关于养老服务收入账务处理问题,根据《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财会〔2017〕25号),事业收入是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实现的收入,经营收入是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其他收入是指除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等以外的各项收入。请结合你单位养老服务业务性质,根据以上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