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A公司是物流运输企业,发生事故导致客户(可能是最终收货人,即客户的客户)索赔,原准则下A公司将相应索赔扣除供应商赔偿、员工责任赔偿、保险赔偿后计入“主营业务成本”,新收入准则后,作为“应付客户对价”将支付给客户的索赔款直接冲减“主营业务收入”,供应商赔偿作为主营业成本的抵减项处理,那么保险公司的理赔款和员工责任赔偿该如何处理?是作为业务收入补偿计入“主营业务收入”、或者是成本的补偿冲减“主营业务成本”还是将保险理赔视为单独事项,计入“营业外收入”?
答:您提问问题所描述的因发生事故导致的向客户赔款,不属于《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第十九条的应付客户对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