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单位为一家有限责任公司,根据项目建设批复,本工程建设资金来源市、区两级财政和建设单位各出资3分之一,财政资金已直接支付给施工单位,请问建设单位是否对直接支付的财政资金,是否作为政府补助处理,借:在建工程 贷:递延收益(或营业外收入),或有其他会计处理方式,另请提供下相关规定文件,谢谢!
您好!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注和支持。关于您所提问题,我们的答复意见如下:
企业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财会〔2017〕15号)的有关规定中政府补助的定义和特征,结合交易或事项的实质判断相关资金是否属于政府补助,并进行相应会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