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提到“组织培训的工作人员控制在参训人员数量的10%以内,最多不超过10人。”那么按照该办法,组织培训的工作人员的劳务支出是否属于与培训相关的其他支出?支出标准应是否有相应规定?
《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财行〔2016〕540号)规定的培训费,是指各单位开展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师资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以及其他费用。其中,其他费用是指现场教学费、设备租赁费、文体活动费、医药费等与培训有关的其他支出。工作人员劳务费不属于培训费开支范围,不应在培训费中列支。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