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想咨询一下,中央医疗门诊收费票据(电子)是否具有和中央医疗门诊收费票据(机打的)一样的法律效力,打印出来以后可以用于正常的报销吗?是否可以以拒绝接收中央医疗门诊收费票据(电子档打印出来以后的),如果有,是什么情况下可以拒绝接收呢?还是任何情况以下都不得拒绝接收?十分感谢您的回复
网友您好,根据《财政部关于修改<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的决定》(财政部令104号)第一章第三条规定:“财政票据是财务收支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包括电子和纸质两种形式。财政电子票据和纸质票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是财会监督、审计监督等的重要依据。”中央医疗门诊收费票据是财政票据是一种,因此中央医疗门诊收费票据(电子)和中央医疗门诊收费票据(机打)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同时,根据《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关于规范电子会计凭证报销入账归档的通知》(财会[2020]6号)第四条规定:“单位以电子会计凭证的纸质打印件作为报销入账归档依据的,必须同时保存打印该纸质件的电子会计凭证。”如果医院仅提供电子票据的纸质打印件,可向医院索取相应的电子票据。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