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财政部、税务总局出台的支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复产、支持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促进集成电路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等新政策内容,均体现在此次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修订中。可以说,2020年税收政策变化点即是纳税申报表填报要点。
以关于捐赠支出视同销售填报口径的变化为例,2020年,为应对疫情,大量企业发生支持疫情防控的捐赠支出,根据相关政策规定,企业间接捐赠的现金和物品、直接捐赠的物品,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企业符合条件的直接实物捐赠,可以享受税前扣除优惠,是企业所得税法的一大突破。具体来说,企业需要符合的条件是:直接捐赠的只能为物品,其捐赠受赠人须为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同时需要取得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
在满足上述条件并享受捐赠支出优惠后,企业须关注实物捐赠视同销售的填报问题。为解决实物捐赠视同销售的税会差异问题,本次申报表修订,在《捐赠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70)的填报说明中强调: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计入本年损益的公益性捐赠以外的其他捐赠支出金额,包括该支出已通过《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第 30 行“(十七)其他”进行纳税调整的金额。也就是说,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实物捐赠视同销售后的税收金额。
举例来说,2020年,甲企业(一般纳税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自产防疫物资1万件,生产成本8元/件(已考虑进项税额转出,下同),市场价格10元/件。会计上计入损益的捐赠支出为8万元。根据现行政策规定,甲企业直接捐赠的防疫物资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
税务处理上,甲企业应调增视同销售收入10万元,调增视同销售成本8万元,合计调增2万元;视同销售后,捐赠支出会计金额为8万元,税收金额为10万元,合计调减2万元;合计纳税调整为0。全额税前扣除捐赠支出10万元。
基于此,甲企业需要在《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10)的第7行“用于对外捐赠视同销售收入”的第1列“税收金额”下填写100000,“纳税调整金额”下填写100000;在第17行“用于对外捐赠视同销售成本”的第1列“税收金额”下填写80000,第2列“纳税调整金额”下填写-80000。同时在《捐赠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70)第7行“全额扣除的公益性捐赠”下选择“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捐赠(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第1列“账载金额”下填写100000,第3列“按税收规定计算的扣除限额”下填写100000,第4列“税收金额”下填写100000。在《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第30行“其他”第1列“账载金额”下填写80000,第2列“税收金额”下填写100000,第4列“调减金额”下填写20000。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