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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税收入热点问题(2020-6)

2020-07-14 文章来源:本站编辑 信息提供: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浏览次数:

   1.我不是电影行业的企业,关注到总局近期在关于电影等行业税费支持政策的公告中提到今年文化事业建设费免征,想问有行业限制吗?

  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电影等行业税费支持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5号)规定,对所属期为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予以免征。免征对象为缴纳广告服务和娱乐服务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费人。
  2.我是一家广告公司,看到文件说今年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想问下这个优惠期间是指费款所属期还是申报期?
  答:对所属期为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予以免征。
  3.2020年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政策,如果之前已经缴纳了文化事业建设费,现在享受免征,如何处理?
  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电影等行业税费支持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5号)第四条规定,本公告发布之日前,已征的按照本公告规定应予免征的税费,可抵减纳税人和缴费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税费或予以退还。
  4.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何减免优惠?
  答:根据《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8号)第三条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行分档减缴政策。其中: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第四条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第五条规定,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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