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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前扣除实际发生救济条款分析

2019-05-28 文章来源: 财税罗老师 信息提供: 税白天下 浏览次数:
  一、税会协调
  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八条规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企业依据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并实际在财务会计处理上已确认的支出,凡没有超过《企业所得税法》和有关税收法规规定的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的,可按企业实际会计处理确认的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
  1. 遵循了“法无禁止即可为”原则。适用这一条款,必须掌握哪些是禁止的,才知哪些是可为的。
  2. 账面核算须符合财务会计制度。虽没有税收上的直接明确的规定,但必须按照财务会计制度来规范核算。
  3. 实际在账面上已确认的支出。该条款对税会的协调,只限于支出实际发生的当年,不具有追溯救济。
  例1:企业车辆压坏了乡镇公路,赔偿县政府50万,县政府开具财政专用收据。
  该项支出在税法上并没有明确不得列支,企业应收集这笔赔偿款项的事由、双方协商的纪要等资料,作为支出附件,来证明该笔款项不是对县政府的赞助性捐赠。
  没有运输,企业无法从事购销经营活动。运输造成的路面损坏,如果县政府不保养,企业还是要自行保养,应属于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
  二、汇缴补救
  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六条规定,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三条规定,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的,若支出真实且已实际发生,应当在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要求对方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补开、换开后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符合规定的,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1. 真实且已实际发生的。不是虚构的、没有发生或尚未发生的经济业务。
  2. 税法认可的是实际支出。不认可预计负债、未决事项。什么是实际发生最为关键,是该项支出已被真实确认,金额确定,支出事实确定,账面核算确定,三者是缺一不可的;其中,发生事实确定,可以理解为法定义务明确,是依法承担不可更改的,或者是合同协议约定,事实已发生的;实际发生,并不是要求实际支付资金,除工资薪金外。
  3. 34号与28号的重要区别。28号公告本身是规范税前扣除凭证的问题,重在凭证的规范性,28号第13条仅是明确有关税前扣除凭证滞后取得的解决办法。
  34号不仅规定了凭证滞后取得的扣除,更有一点很重要,“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如果账面未核算,不得适用。
  例2:2018年,甲建安公司中标的某建筑工程已开工,并实际购进投入水泥、钢筋等,没有取得发票,也没有支付货款,账面已按合同暂估成本入账(不考虑按工程进度结转成本问题)。
  甲建安公司在2019年5月31日汇缴申报前取得发票,均可在汇缴年度作税前扣除。
  但是,如果该公司因未付款、未取得发票,而在账面未核算,次年汇缴期前取得的发票,不得在汇缴年度作税前扣除。
  三个重点:实际购进,购进金额确定;实际购进且实际投入,即实际支出发生,可计入成本;账面实际处理。
  例3: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规定,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工实际支付的已预提汇缴年度工资薪金,准予在汇缴年度按规定扣除。
  虽有预提字眼,但是此处的账面预提,该工资薪金是过去实际发生的,应付职工的金额是确定的,企业负有法定的给付义务。与将来要发生的、或金额尚不能确定的预提,有着本质的区别。
  本条款与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2018年第28号的精神实质,是极其契合的,并不是预提的例外。
  例4:补充医疗保险在2018年计提,在2019年5月31日汇缴申报前取得票并支付,能在2018年度税前扣除吗?
  有观点认为:A公司2018年末计提了100万元的工资薪金,A公司在2019年2月实际发放了100万元。假设符合合理性等扣除条件,那么这100万元A公司即可以在2018年度税前扣除,也可以在2019年度税前扣除。而“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的税前扣除规定并没有类似特殊规定,因此只能在实际支付年度扣除了,并没有选择的机会。
  该观点是片面的,是对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六条实际发生的片面理解。补充部分是法律允许的、是企业与员工的约定、是企业应承担的、是基于2018年的劳动而实际发生的,金额确定、支出事实确定、账面已预提核算确定,只是未取票未支付,完全符合2011年34公告的实际发生。
  税法明确不予税前扣除的预提,实质上是指预计将来发生的不确定事项,金额、发生时间均无法准确确认的,如:销售返利的预计负债、预提的产品返修、预提的辞退福利、预提的坏账准备等等。部分行业的预提,允许税前扣除的特殊规定除外。
  例5:租入固定资产的租赁费,没有取得发票,也没有支付租赁费,但据实预提租赁费并在账面核算。次年汇缴前取得发票,均可在汇缴年度扣除。
  三、5年追溯
  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六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本条将汇缴期间取得发票,在汇缴年度税前扣除的时间,拓展为5年追溯。
  此条的实际发生,与以上的实际发生是否一致?如果是一致的,例2中的甲建安公司在汇算清缴后,如2019年10月取得发票,在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可以追溯至2018年度作税前扣除,相当于汇缴期间取得发票并不是唯一的救济途径。
  个人认为,两者的实际发生的意思是一致的,只是5年追溯多了一个专项申报及说明的条件,而且符合权责发生制的实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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