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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代表提议:完善废钢铁源头发票管理,规避下游税收风险

2019-03-21 文章来源:华税 信息提供:华税税务争议组 浏览次数:
  今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石横特钢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张武宗提交了《关于完善废钢铁源头发票管理规避下游税收风险的建议》。针对我国废钢铁行业现状,以及收购废钢的回收企业或钢铁企业向售货方索取自开或税务局代开普票或专用发票的情况,他提出了收购废钢铁向税务局申请代开普通发票或专用发票不受年总额限制,以及简化废钢铁购销环节等建议。
  总体而言,我国废钢根据来源可以分为 " 自产废钢 "、" 加工废钢 " 及 " 折旧废钢 "。一般来说," 自产废钢 " 由钢铁企业下属的回收加工部门自行处理后回炉重造;" 加工废钢 " 和 " 折旧废钢 " 则主要由物资回收企业(或回收加工企业)等通过废钢设备处理后,返回钢铁企业重新造钢。目前,我国钢铁工业大批量应用废钢铁已进入新的时代,废钢铁供应量逐年递增。
  张武宗说,在产业升级的推动下,电炉炼钢(废钢)产业空间巨大,环保效益相对于传统的长流程铁矿石炼钢优势明显。目前粗钢总产量越来越少,但社会废钢铁资源越来越多,钢铁企业废钢铁的应用比例将会越来越高。同时,未来充足的废钢资源将是我国钢铁工业强有力的支撑,短流程炼钢比重会越来越大,电炉废钢比和电炉钢比会越来越高,我国钢铁工业的铁素资源构成将发生重大变化。
  而税务管理方面,国家税务总局公告下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要求收购废钢的回收企业或钢铁企业要向售货方索取自开或税务局代开的普票或专用发票,作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凭证依据。在张武宗看来,自然人、小规模纳税人到税务局代开的普票或专用发票年销售额不超过 120 万元、500 万元,大大制约废钢收购数量。同时废钢来源于各散杂加工点和个人,对钢铁企业来说,废钢发票实行源头管理,制约了钢铁企业废钢的稳定供应,甚至影响了企业采购及消耗废钢的积极性。再加上不法分子向诸多钢厂虚开专用发票,不仅影响钢厂正常的生产经营,而且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为此,张武宗提出建议,收购废钢铁源头的自然人、个体工商户向废旧物资回收公司、钢铁企业销售废钢后,向税务局申请代开普通发票或专用发票不受年总额限制,在保证税款不流失的情况下,简化废钢铁购销环节。下游废钢铁回收公司及钢铁企业接受上述供户货物及发票后办理结算及付款。
  同时,废钢铁回收公司或钢铁企业按不带票采购废钢,减少源头开票难度。废钢铁回收公司或钢铁企业按 16% 全额缴纳增值税,国家可制订相应政策核定返还增值税比例。允许废钢铁回收公司或钢铁企业收购废钢,以磅单、付款凭证、入库单等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或者允许废钢铁回收公司或钢铁企业自行开具废钢铁普通收购发票作为向供户结算的依据及单位核算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合规凭证。
  华税点评:众所周知,我国废旧物资回收企业并非真正的回收企业,因为回收企业并不直接从事回收业务,真正直接从事回收业务的是个体经营者。按现行税法规定,个体经营者将收购的废旧物资销售给回收企业需开具增值税发票,而从废旧物资回收行业的现状看,此项规定目前难以实施,实践中,大量回收企业选择填开收购凭证入账。因此,我们建议,应当明确收购凭证使用的合法性,对于从个体经营者手中收购废旧物资的情况,应当允许回收企业自行开立收购凭证,同时,为了保证收购业务的真实性,应当据实填写个体经营者姓名、身份证号、物资名称、数量、金额及汇款记录等,并由个体经营者签字(指纹),附之身份证复印件,以此作为收购成本入账的合法有效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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