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企业采用融资租赁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在租赁期间无法取得全额发票,计提的折旧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
因此,企业采用融资租赁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即使租赁期间无法取得全额发票,承租方在取得融资租赁资产时,应以融资租赁协议中约定的总的支付金额和相关税费作为计税基础,凭融资租赁协议,按照税法有关规定计提的折旧,允许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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