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10月份发放的薪资多缴纳了个人所得税,如何处理?
解答:对于纳税人2018年10月1日(含)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如果扣缴义务人办理申报时将"税款所属月份"误选为"2018年9月",导致未享受5000元/月的减除费用,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依法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多缴的税款。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按照5000元费用减除标准执行税收政策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1号)
|
您当前所在的位置:办税指南 |
|
![]() |
关于本站 | 联系我们 | 友情链接 | 版权申明 | 网站管理 | 微信管理 | 博睿讲堂管理 Copyright©2006-2022 河北博睿宏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信息产业部备案/许可证编号:冀ICP备19003918号 冀公网安备130102020035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