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至岁末,且遇新旧个人所得税法交替,一年一度关于年终奖的讨论尤为热烈,网传不乏"紧急提醒!在2019年1月1日前把2018年的年终奖发了"及"2019年之前发放年终奖更划算"之类的策划方案,真是这样吗?且听笔者一一道来。
2018年个人所得税法修改的一大要点,就是工资薪金所得并入综合所得,采取"年"度计算收入的方式。因此2019年1月1日以后发放的年终奖,作为全"年"收入,自然需并入年度综合计算。所以国家税务总局2005年9号文《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在新《个人所得税法》生效后自然失效。
据此,上文提到的策划方案认为2018年12月31日前发放年终奖尚可按"月"征收,2019年1月1日后不可分摊,所以要"在2019年1月1日前把2018年的年终奖发了",且不说"全年一次性奖金"政策每年只可适用一次,当2018年初发放2017年度奖金时,已用过此政策,不能再使用。即使可使用全年一次性奖金的优惠政策,2018年12月31日前发放年终奖也未必比2019年更划算,举例说明如下:
智联招聘曾发布《2017白领年终奖调研报告》:全国白领年终奖总体均值为7278元;2018年9月29日智联招聘发布的"2018年秋季中国雇主需求与白领人才供给报告"显示:全国37个主要城市薪酬为7850元/月。以此为参考,假设以下三种工资及年终奖发放方案:
假设工资为扣除社保后的工资,2019年子女教育、赡养老人等专项附加扣除每月2000元。
1、月工资8000元,年终奖8000元。
2、月工资10000元,年终奖10000。
3、月工资6000元,年终奖6000元。
方案一
1、2018年发放,适用全年一次性奖金政策。
8000÷12=667元,税率3%。
个税8000×3%=240元
2、2019年发放,并入全年工资。假设2019年年末仍照常发放2019年度8000元年终奖,即2019年发两次年终奖。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8000×12+8000×2-2000×12-60000=28000元,适用税率3%。
2018年年终奖8000元个税=8000×3%=240元
结论:2018年和2019年发放,所交个税无差别。
方案二
1、2018年发放,适用全年一次性奖金政策。
10000÷12=833元,税率3%。
个税10000×3%=300元
2、2019年发放,并入全年工资。假设2019年年末仍照常发放2019年度10000元年终奖,即2019年发两次年终奖。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10000×12+10000×2-2000×12-60000=56000元,适用税率10%。
2018年年终奖10000元个税=10000×10%=1000元
结论:2018年发放优于2019年发放。
方案三
1、2018年发放,适用全年一次性奖金政策。
6000÷12=500元,税率3%。
个税6000×3%=180元
2、2019年发放,并入全年工资。假设2019年年末仍照常发放2019年度6000元年终奖,即2019年发两次年终奖。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6000×12+6000×2-2000×12-60000=0元,不交个税。
结论:2019年发放优于2018年发放。
由上例可知,是否在2018年发放年终奖并不能一概而论,相信低于智联统计的工资和奖金水平的白领和蓝领还是非常多的,对于这些人来讲,2018年的年终奖在2019年发放更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