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您好!请教您一个问题。我们有个私募基金的有限合伙企业,对外股权投资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照20%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是税务局认定为生产经营所得扣除成本费用之后的所得,要按照五级超额累进税率来计算.我查了,此项规定是2000年91号文,但是同时又查到2004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精神,将此类收入列为股息红利所得,是按照20%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请您帮我们看看我们应该怎么处理?
回复:
亲爱的学员,税务局的答复是错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文件第二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红利的,应按《通知》所附规定的第五条精神确定各个投资者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别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之所以,84号文件这么规定还是为了平衡税负。因为有限公司个人股东取得分红按20%计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取得投资分红,如果被列为单位的经营收入,就要按照五级超额累进税率来计算,当在大于十万元的情况下,就会是35%的个人所得税,对这些人就很不公平。为此,84号文件规定分红不并入企业所得,要单独按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