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一二级联动开发时,一级土地开发从政府取得补偿和收益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答:政府将拆迁及拟改造土地的使用权一并通过招标等公开方式确定土地使用权人。由土地使用权人承担具体拆迁工作,垫付征地拆迁补偿款(含货币与房屋补偿),所支付拆迁费用与合理利润抵减其应向政府缴交的地价款。
其实务操作特点是:在征地拆迁工作中,货币或实物补偿均由受让方支付给被征收方。受让方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向被征收方支付货币或实物补偿,并承担具体拆迁中的建筑物拆除、土地平整等劳务。
如果一级土地开发成本计入取得土地价款中,则无论何种货币支出还是实物补偿均应计入土地成本中。但是土地投资协议或土地出让合同应有明确约定。
如果一级土地开发成本不计入政府招拍挂价格中,而是招拍挂后取得土地出让收入后给予拆迁补偿款返还,则另当别论。一级、二级开发属于截然不同的业务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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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土地开发中受让方有两类业务。一是代垫拆迁补偿款(现金),二是具体从事拆迁平整工作。营改增前,《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及纳税人代垫拆迁补偿费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520号)曾明确:纳税人受托进行建筑物拆除、平整土地并代委托方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拆迁补偿费的过程中,其提供建筑物拆除、平整土地劳务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建筑业"税目缴纳营业税;其代委托方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拆迁补偿费的行为属于"服务业--代理业"行为,应以提供代理劳务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其代委托方支付的拆迁补偿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
营改增后,老樊观点应该是与营业税时一样的原则。受让方(或工程施工方)提供建筑物拆除、平整土地按照"建筑服务"征收增值税。代垫拆迁补偿款尽管有本金及本金收益的内容,更多的还是代行了政府的一种职能,按照"经纪代理服务"为好。但是"经纪代理服务"税目的定义及范围看:经纪代理服务,是指各类经纪、中介、代理服务。包括金融代理、知识产权代理、货物运输代理、代理报关、法律代理、房地产中介、职业中介、婚姻中介、代理记账、拍卖等。这算其中的哪一类代理?难以确定。无奈的话,选择"其他现代服务"好了,其他现代服务--是指除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和商务辅助服务以外的现代服务。
现代服务也好,利息也罢,税率一样6%。相比之下,现代服务更好。账务处理代垫本金计入往来,差额收益计入其他业务收入或营业外收入。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营改增政策解答》中关于与政府共同合作进行土地改造、拆迁(一级土地开发)缴纳增值税问题的内容指出:"纳税人(以下称投资方)与地方政府合作,投资政府土地改造项目(包括企业搬迁、危房拆除、土地平整等土地整理工作)。
如纳税人受托进行建筑物拆除、平整土地并代委托方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拆迁补偿费,其提供建筑物拆除、平整土地劳务取得的收入属于"建筑服务"税目;其代委托方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拆迁补偿费的行为属于"经纪代理"税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