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爱的田老师您好,有一个问题需要请教您。我司是一个物业企业,每年中秋期间或春节期间,公司都会采购一批产品(此产品也是我们集团旗下的产品)赠送给业主。我们都是对所有业主通知,但实际发放只能达到80%左右,因为有的业主在外地或暂时联系不上,就是为了促进物业费收取。我们现在的处理是在物业主营成本下列支,进项税进行抵扣,所得税将成本全部列支,请问这样处理的风险在哪?如果有风险,怎样怎能予以规避,怎么筹划会更好?
回复:
赠送物品涉及到增值税、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问题。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八款,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视同销售货物。
《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第一条第二款,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如通信企业对个人购买手机赠话费、入网费,或者购话费赠手机等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综上所述,赠送商品在增值税、所得税上都应该按"视同销售"处理,所以进项税额以及成本均可以正常抵扣,不能仅扣除成本而不做"视同销售"。
另外,不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