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2006年自建职工住宅楼一幢(总面积18000平左右),用于租赁给职工居住。现需房改,之前剩余19套空房(面积约1700平米)已在网上公开拍卖销售。现请问:
(1)这19套房从来没有人住过,属于旧房还是新房?
(2) 如果要交土地增值税,那么之前2006年的建造成本很低,是否可以要求重新评估重置成本来计算土地增值额?
回复: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第048号文件解释, 新建房是指建成后未使用的房产。凡是已使用一定时间或达到一定磨损程度的房产均属旧房。使用时间和磨损程度标准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地方税务局具体规定。
为此,旧房的标准要根据你们当地税务局的规定处理。有的规定使用一年或者六个月以上是旧房,还有的说会计上已经列入固定资产并折旧的是旧房。
旧房的扣除方法有两个文件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第十条规定,转让旧房的,应按房屋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以及在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作为扣除项目金额计征土地增值税。对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未支付地价款或不能提供已支付的地价款凭据的,不允许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规定: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凡不能取得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的,经当地税务部门确认,可以将《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一)项规定的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和第(三)项规定的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的金额,按发票所载金额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