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成品油生产企业直接销售外购的成品油,是否需要缴纳消费税?
答: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33号)规定:"一、关于新增税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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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取消汽油、柴油税目,增列成品油税目。汽油、柴油改为成品油税目下的子目(税率不变)。另外新增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航空煤油五个子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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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于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进口上述新增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均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本通知的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
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若干具体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25号)第四条规定:"
四、关于对外购润滑油大包装改小包装、贴标等简单加工的征税
单位和个人外购润滑油大包装经简单加工改成小包装或者外购润滑油不经加工只贴商标的行为,视同应税消费税品的生产行为。单位和个人发生的以上行为应当申报缴纳消费税。准予扣除外购润滑油已纳的消费税税款。"
如果成品油生产企业外购润滑油大包装经简单加工改成小包装或者外购润滑油不经加工只贴商标的行为,应按规定缴纳消费税。除此之外,直接销售外购的其他成品油,不需要缴纳消费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