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子公司无资金用于缴税。母公司借款给子公司缴纳税款,子公司无法偿还借款,那么这笔往来款能否作为母公司的资产损失在税前扣除?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四十五条规定,企业按独立交易原则向关联企业转让资产而发生的损失,或向关联企业提供借款、担保而形成的债权损失,准予扣除,但企业应作专项说明,同时出具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及其相关的证明材料。
第四十六条规定,下列股权和债权不得作为损失在税前扣除:……(五)企业发生非经营活动的债权;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与全资子公司属于关联方。贵公司向全资子公司借款,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形成的债权损失准予税前扣除,但应作专项说明,同时出具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及其相关证明材料。贵公司向全资子公司借款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如无偿),形成的债权损失属于"企业发生非经营活动的债权",该损失不得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