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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订劳动合同,我们真的做对了吗?

2018-10-09 文章来源:陈齐前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前情提要
  近日接受了多起关于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后劳动合同续订问题的咨询,笔者认为极有必要在这里略说一二。经过梳理,对于续订劳动合同的问题,笔者简单归结了以下几点:
  (一)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劳动者仍在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也没有提出异议。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将面临什么样的用人风险?
  (二)劳动合同期满终止,什么情况下用人单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三)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劳动者拒绝续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怎样避免用人风险?
  律师解读
  (一)针对上述第一个问题,用人单位将会面临支付双倍工资的风险。
  理由:根据《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52条第1款第2项的规定,劳动合同期满继续留用劳动者工作,自劳动合同期满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续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需要自劳动合同期满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有人会问,如果满一年仍未与劳动者依法订立劳动合同,怎么处理?
  其实,我国的法律法规对此也作出了相应的规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4条第3款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二)针对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用人单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规定在《劳动合同法》第46条。根据该条的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届满,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以外,用人单位均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三)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劳动者拒绝续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依法做好相应的风险防范,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眼:
  其一,应当在前面的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后1个月内向劳动者发布续订通知。理由:根据《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16条的规定,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但劳动者继续在用人单位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在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续订书面劳动合同。需要提醒用人单位的是:
  首先,一定要确定续订的劳动合同没有降低原先的劳动合同约定条件;
  其次,一定要保留好续订劳动合同通知已送达给劳动者的证据。否则,将会影响用人单位下一步的解聘工作。
  其二,在续订通知送达给劳动者之后,如果劳动者无正当理由不在规定的期限内与用人单位续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则应终止劳动关系,根据《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16条第1款的规定,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续订劳动合同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而且此种情况下,用人单位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相关规定
  《劳动合同法》
  第14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46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
  第16条
  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但劳动者继续在用人单位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在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续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不与用人单位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自劳动合同期满次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续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劳动者继续在用人单位工作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52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并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一)招用企业停产放长假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离岗休养人员以及其他协商保留劳动关系的不在岗人员,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
  (二)劳动合同期满继续留用劳动者工作,但自期满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续订书面劳动合同的。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劳动合同期满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用人单位拒绝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并解除劳动关系的,还应当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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