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 )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合伙创投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个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个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经营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2、财税〔2018〕55号第三条第三款规定,合伙创投企业的合伙人对初创科技型企业的投资额,按照合伙创投企业对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实缴投资额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人占合伙创投企业的出资比例计算确定。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所得,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规定计算。
3、财税〔2008〕159号第四条规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按照下列原则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一)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以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二)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协商决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三)协商不成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实缴出资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四)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
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
个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经营所得如何抵扣投资额?
PART02 例题解答
某合伙创投企业2016年9月1日投资于A初创科技型企业500万元,截止2018年9月1日,该投资企业符合投资抵扣税收优惠相关条件(假设无其他符合投资抵扣税收优惠的投资)。张某是该合伙创投企业的个人合伙人,2018年12月31日,张某对该合伙企业实缴出资300万元,占全部合伙人实缴出资比例的5%。该合伙创投企业2018年实现经营所得200万元,对张某的分配比例为3%。张某2018年度实际抵扣投资额是多少?
解答:
(1) 该合伙创投企业截止2018年末,符合投资抵扣条件的投资共500万元,可抵扣投资额=500万元*70%=350万元。
(2) 张某对合伙创投企业的出资比例为5%,则张某分得的可抵扣投资额=350万元*5%=17.5万元。
(3) 2018年度张某自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经营所得=200万元*3%=6万元<17.5万元。
因此,张某2018年实际抵扣投资额为6万元,还有11.5万元(17.5万元-6万元)结转以后年度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