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自然人A拥有两块土地(一块净地、一块带有建筑物的地),A将两块土地投资入股到B公司(房开企业),建筑物用地评估增值,净地评估未增值。由于两块土地均是2016年4月30日以前取得,按照差额计税方式均在投资入股时缴纳增值税,取得增值税发票。问:B公司这两块土地都没有取得财政票据,取得的是增值税发票,那么在土地开发后,土地价款能否在计算增值税时扣除?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房地产老项目除外),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受让土地时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销售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销售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1 11%)
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建筑面积÷房地产项目可供销售建筑面积)×支付的土地价款
其中,支付的土地价款,是指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或受政府委托收取土地价款的单位直接支付的土地价款。
按照《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总局2016年第18号公告)第六条规定,在计算销售额时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土地价款,应当取得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
也就是说,扣除土地价款应以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扣除凭证,未取得上述扣除凭证的,不得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土地价款。因此,B公司因自然人入股而取得的土地价款不能在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的销售额中扣除。
需要说明的是,房地产开发企业从二级土地市场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凭取得的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因此,问题中的B企业如果取得自然人A到税务机关代开的专用发票,则可以按照规定抵扣进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