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北京市分期开发的公共配套设施费如何分摊?
答:根据《关于发布<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公告》(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7号)第三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分期开发房地产项目但公共配套设施滞后建设的,在部分公共配套设施已建设、费用已实际发生并且已取得合法有效凭证的情况下,可按照各分期清算项目可售建筑面积占项目总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计算清算项目可扣除的公共配套设施费,但不得超过已实际发生的金额。
按道理来说,所有的公共配套设施费用应该在全部总可售建筑面积中进行分摊,但是土地增值税扣除有一个最基本的前提是要实际支付。而且,金税三期上线之后,基本上也堵塞了重新清算的可能。所以,在没有办法的办法下,北京的这个规定,也算是在现有规定下对总局的政策做了一个进一步的明确。
但是也有人会问,我能否将某一分期发生的公共配套设施费直接在当期的分期里全部扣除呢?因为,如果公共配套设施是在最后一个分期建的,前面已经清算的不能再分摊重新清算了,极限情况下,最后一个分期很可能不但不用交税,可能还要退税。
所以,在这种公共配套在最后一个分期建造的情况下,最好的做法是看看能否统一进行清算,摊平各期的税负,这样也许会更划算点。当然,能否不进行分期,或者如何划分分期,这是另外一个问题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