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是电力企业,利用煤矸石发电,因违法了《环保法》,被环保局处以罚款,是否可以继续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的优惠政策?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第四条规定,已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因违反税收、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警告或单次1万元以下罚款除外),自处罚决定下达的次月起36个月内,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因此,贵公司违反《环保法》规定被环保局处以罚款的,且单次罚款超过1万元的,自处罚决定下达次月起36个月内不得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的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