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实务
甲房地产公司2016年9月16日开盘预售,张某、王某各支付定金5万元,根据合同约定,支付定金后一周内应支付完购房首付款30万元,否则按日收取滞纳金。张某由于种种原因没有支付首付款,定金被甲房地产公司没收。王某第15日才支付完购房首付款,同时支付滞纳金2000元,与甲房地产公司签订房屋销售合同。
问题:没收张某的定金5万元是否需要交增值税?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但不包括以下项目:(一)代为收取并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二)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张某支付完定金后没有支付首付款也没有与甲公司签订销售合同,因而甲公司没有向张某销售不动产,没收的定金也不属于"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没收张某的定金5万元不需要交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