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房地产公司2016年9月16日开盘预售,张某、王某各支付定金5万元,根据合同约定,支付定金后一周内应支付完购房首付款30万元,否则按日收取滞纳金。张某由于种种原因没有支付首付款,定金被甲房地产公司没收。王某第15日才支付完购房首付款,同时支付滞纳金2000元,与甲房地产公司签订房屋销售合同。
问:收取王某的滞纳金2000元是否需要交增值税?
答: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关于价外费用的具体范围,《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做了较详尽的列举,但是由于纳税人实际业务的复杂性,仍然会存在列举不尽的情况。因此,本条规定只对价外费用进行了概括性描述,没有进行逐一列举。同时,本条规定明确了对代收的符合条件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不属于价外费用范畴。由于王某与甲房地产公司签订房屋销售合同,产生了销售不动产的行为,因而收取王某的滞纳金2000元属于销售不动产收取的价外费用,应按适用的税率或者征收率缴纳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