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对问题49的分析,2016年5月1日全面营改增之前,床、桌椅、家电不属于"增加房屋的使用功能或使房屋满足设计要求",同时可以随意移动,因而不属于不动产,应交增值税。在案例6-4中,当地税务机关认为甲房地产公司销售样板房属于兼营行为,即销售精装住宅同时兼营销售床、桌椅、家电,要求甲房地产公司缴纳增值税。
营改增后,对于房地产公司销售样板房中的床、桌椅、家电如何缴纳增值税,关键在于确定该行为是混合销售行为还是兼营行为。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2)第二条第(三)项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服务,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上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严格按照增值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销售不动产同时销售样板房中的床、桌椅不满足混合销售"既涉及货物又涉及服务"的形式条件,属于兼营行为。
但是在营改增执行过程中,部分税务机关认为服务涵盖了所有增值税应税内容,即销售服务也涵盖了销售不动产与销售无形资产的行为,因而销售不动产同时销售样板房中的床、桌椅也满足混合销售"既涉及货物又涉及服务"的形式条件。
湖北省国税局营改增执行口径第二辑就此专门明确"房地产企业销售不动产的同时,无偿提供家具、家电等货物的征税问题"。
房地产企业销售不动产,将不动产与货物一并销售,且货物包含在不动产价格以内的,不单独对货物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例如随精装房一并销售的家具、家电等货物,不单独对货物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
房地产企业销售不动产时,在房价以外单独无偿提供的货物,应视同销售货物,按货物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例如,房地产企业销售商品房时,为促销举办抽奖活动赠送的家电,应视同销售货物,按货物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风险提示
在营业税制下,更多的焦点与不确定点在于软装的适用税种,软装通常包含许多可移动的装饰画、灯具等,通过简单的施工固定在建筑物上,因而软装属于不动产还是有形动产在实践中存在着很大的争议。在实践操作中,许多软装是承包给装饰公司统一装饰施工的,因而软装采购施工统一作为建筑业处理,那么当地税务机关在销售环节没有理由认为软装属于销售有形动产,核定增值税。但是如果软装材料是由房地产公司采购,装饰公司施工的,那么在房地产销售环节,软装是否被核定增值税就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
在增值税制下,虽然软装材料甲供可以取得17%税率的发票进行进项抵扣,但是出于土地增值税加计扣除的考虑,建议软装由软装公司包工包料统一取得11%税率的建筑业进项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