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税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行为。除本细则第七条的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不缴纳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应税劳务,缴纳营业税。
对于混合销售行为,可以通过以下几点进行分析把握。
(1)混合销售行为只涉及营业税应税劳务和货物,不涉及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税目。因而混合销售行为一定是货物加营业税应税劳务的组合形式。
(2)混合销售是同一纳税人为同一受让人提供的行为,不同纳税人为同一受让人或者同一纳税人为不同受让人提供的行为都不能认定是混合销售行为。混合销售的提供者与接受者必须是一对一的点对点对应关系。
(3)货物销售和应税劳务存在着因果关系。一般情况下,货物销售是提供应税劳务的前提。提供应税劳务是销售货物的结果。
(4)应纳税种的规定:混合销售的应纳税种遵从跟随纳税人主业税种的大原则。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不缴纳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应税劳务,缴纳营业税。例外性原则,即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3号规定,销售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应分别交营业税与增值税,自产货物交增值税,提供的建筑业劳务交营业税。
根据以上分析,卖房子送汽车,不满足混合销售行为货物加营业税劳务的组合形式,因而不属于混合销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