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在日常财务核算过程中,对于开具的发票,因各种各样的原因需要作废。作废的发票如何处理,作为财务人员来说,第一反应是收回全部联次,重新开具发票,真的是这样吗?我们来看看正确的操作到底是什么?
一、哪种情况下发票需要作废?
1、发票的基本内容填写不全需要作废。按照《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发票的基本内容包括:发票的名称、发票代码和号码、联次及用途、客户名称、开户银行及账号、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开票人、开票日期、开票单位(个人)名称(章)等。
2、发票内容开具错误需要作废。如货物和劳务名称与合同不一致;发票打印时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号码不符,发票印章加盖错误等。
3、发票虽填写正确无误,但发生销货退回需要作废。
二、发票作废后如何处理?
(一)增值税普通发票
增值税普通发票如果未交给购买方并且没有跨月的,可以直接在开票系统作废,将发票联次保存齐全;如果已将发票交给购买方,应要求购买方将原发票退回,重新开具一张正确的发票。由于普通发票不存在认证的问题,因此只要不跨月,都可以直接作废,但需要收回原发票。如果跨月,只能开具红字发票,不能直接作废。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第二十七条: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
增值税专用发票无论从开具还是保管使用上,都比增值税普通发票要严格,因此,实务中财务人员对增值税的管理更为谨慎。尽管是这样,实务中不慎在发票传递过程中也会出现受票方已经认证抵扣,但开票方却将发票作废的情况,这种情况下,发票还需要退回吗?对于开票方来说,发票还能不能要回?
1、发票没有交给购买方或者购买方没有认证抵扣
增值税专用发票没有交给购买方或购买方没有认证抵扣的,可直接作废,并要求购买方回原发票,重新开具一张正确的发票。开票方作废发票需要符合以下条件:
(1)未超过开具发票当月;
(2)全部发票联次已收回;
(3)销售方未抄税报税;
(4)购买方未抵扣;
政策依据:
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三条:一般纳税人在开具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
作废专用发票须在防伪税控系统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理,在纸质专用发票(含未打印的专用发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联次留存。
国税发〔2006〕156号第二十条: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为本规定所称作废条件:
(一)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二)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三)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2、购买方已经将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抵扣
如果购买方已经将该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抵扣,则开票方不得要求将原发票退回。由购买方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在填开《信息表》的次月申报时将《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购买方已经认证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需要退回开票方:
第一个原因:国税发〔2006〕156号明确规定已认证的发票不得退回。
第二个原因:发票作废时需要将全部联次保存齐全,未收回发票不能作废;销售方在没有将发票全部联次收回的情况下作废发票不符合发票开具管理办法的规定。
政策依据:国税发〔2006〕156号第二十五条:用于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相符(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认证相符的专用发票应作为购买方的记账凭证,不得退还销售方。
因此,对于当月作废的发票,并且购买方没有进行认证抵扣的,可以将原发票退回重开,但如果购买方已经认证抵扣,则该发票不能退回开票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