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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哪些情形下可以选择简易计税?

2018-09-11 文章来源:本站编辑 信息提供:中国淘税网 浏览次数:
  提问:
  某公司是一般纳税人。现有办公室装修需求,要求装修公司开具专用发票时称只能开具3%的专用发票。如果对方不是小规模纳税人,那这个发票是否可以接受?
  专家回复:
  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有三种情形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清包工、甲供工程和老项目。如您所述,贵公司装修办公室,如果装修公司是以清包工方式承接的装修服务,则对方开具3%的专用发票符合税法的规定,贵公司可以接受。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
  附件2: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一、营改增试点期间,试点纳税人[指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称《试点实施办法》)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有关政策
  (七)建筑服务。
  1.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2.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3.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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