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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长解答】利息支出需取得发票,否则不得税前扣除

2018-08-31 文章来源:本站编辑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昨日(8月30日)上午,国家税务总局举办了2018年第三季度税收政策解读视频会。视频会上,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副司长叶霖儿、所得税司副司长刘宝柱和国际税务司副司长蒙玉英分别解读了近期出台的鼓励创新税收政策、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并解答一些热点问题。
  在解读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时,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副司长刘宝柱称,企业支付给银行的利息支出应取得发票,否则利息支出不得税前扣除。解读原文摘录如下:“6.境内支出的税前扣除凭证管理要求(1)增值税应税项目A.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企业支出以对方开具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也就是,凡对方能够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必须以发票作为扣除凭证。以往一些企业(如银行)用利息单代替发票给予企业,而没有按照规定开具发票,本公告发布后,必须统一按照规定开具发票。否则,相关企业发生的利息,将无法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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