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固定资产替换掉的零部件,其产生的损失为何不能一次性税前扣除?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13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发生的下列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的,准予扣除:(一)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二)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三)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四)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58条:固定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计税基础:。。。(六)改建的固定资产,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的支出外,以改建过程中发生的改建支出增加计税基础。
由此可见,固定资产的改建或大修理支出,要么作为长期待摊费用进行摊销,要么计入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通过折旧摊销,二者都是不可以一次性扣除的。固定资产替换零部件的行为一般属于改建,少部分可能符合大修理的确认条件,但不管怎么列,其都应该分期摊销,而不能像会计一样,将替换掉的零部件直接列"营业外支出"扣除。
【引申:若替换掉的不是零部件,而是单独的一件固定资产,则属于固定资产的报废损失,企业可以按照税务总局【2011】25号公告,对这部分损失进行清单申报或专项申报,并将其一次性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