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修费用中的软装修成本是指为销售的开发产品所配备的家具、灯饰、布艺织物和花艺及绿化造景等装饰活动所发生的支出。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已装修的房屋,其装修费用可以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可以在土地增值税前进行扣除的成本包括装修费用或装修成本,但不是装饰成本。
软装的构成元素
1.家具,包括支撑类家具、储藏类家具、装饰类家具。如沙发、茶几、床、餐桌、餐椅、书柜、衣柜、电视柜等。
2.饰品,一般为摆件和挂件,包括工艺品摆件、陶瓷摆件、铜制摆件,铁艺摆件,挂画、插画、照片墙、相框、漆画、壁画、装饰画、油画等。
3.灯饰,包括吊灯、立灯、台灯、壁灯、射灯。灯饰不仅仅起着照明的作用,同时还兼顾着渲染环境气氛和提升室内情调。
4.布艺织物,包括窗帘、床上用品、地毯、桌布、桌旗、靠垫等。好的布艺设计不仅能提高室内的档次,使室内更趋于温暖,更能体现一个人的生活品味。
5.花艺及绿化造景,包括装饰花艺、鲜花、干花、花盆、艺术插花、绿化植物、盆景园艺、水景等。
税法上没有关于装修的定义,只有对装饰有定义。装饰服务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饰装修,使之美观或者具有特定用途的工程作业。装饰对建筑物与构筑物进行装饰和美化的工程作业,适用装饰业务的显然有一个前提存在着独立完全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是指住宅竣工验收合格后,业主或者住宅使用人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的建筑活动。
与建造活动一起进行的初装修属于建筑安装工程的组成部分。也就是满足建筑物基本使用或者交付状态的初始装修;即建筑工程的装饰装修分项工程。
涉及主体或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属于建筑安装工程的组成部分,也就是改建支出。
竣工验收合格后住宅室内的装修不属于建筑安装工程的组成部分,也就是以业主或使用人进行的第二次装饰装修。实质上这种装修工程属于建设工程的范围。
住宅装修工程中不含不能构成不动产附属设施和附着物的家具、电器等动产设施。
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是指: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
建筑安装工程费由直接费、间接费、利润和税金组成。直接费由直接工程费和措施费组成。
直接工程费:是指施工过程中耗费的构成工程实体的各项费用,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材料费:是指施工过程中耗费的构成工程实体的原材料、辅助材料、构配件、零件、半成品的费用。只有构成工程实体的材料费才构成建筑安装工程费的内容。而精装修所用家电、家俱不构成工程实体,不符合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的内容,因此不能作为成本项目扣除。
附属设施和附着物的动产设施而取得的收入,不是土地增值税的应税收入范围,既然这些动产设施不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应税收入,不能作为土地增值税计税成本。
房地产开发公司为了扩大开发成本土地增值税加计扣除的基数,往往委托装饰公司装修同时购买家具家电,将购买家具家电的价款,由装饰公司开具建筑装饰业发票,作为房地产开发公司装饰成本计入开发成本中,并在土地增值税计算中作为加计扣除的基数,通过装饰手段达到减少缴税收的目的,显然是对土地增值税政策的误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