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境外分支机构和子公司的亏损,是否可以由境内的母公司弥补?
答:对于境外分支机构,根据财税【2017】84号和财税【2009】125号,企业在计算来源于境外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选择按"分国不分项"还是"不分国不分项"的方式汇总计算境外所得。但是其在境外分支机构的亏损,不得抵减其境内的应纳税所得额。因此,境外分支机构的亏损只能由境外所得弥补。如果企业选择"分国不分项",那么只能用境外同一国家(地区)的所得来弥补;如果企业选择"不分国不分项",则可以用本企业来源于境外的其他所有所得弥补该项亏损。
对于境外子公司,由于其属于独立法人,亏损应该按照所在国的企业所得税法进行弥补,自然也不能在境内的母公司弥补。退一步讲,即使是境内子公司,其亏损也不能在境内母公司弥补,只能在子公司清算、母公司股权转让或撤资时确认投资损失。境外子公司只有在分红时才会对境内母公司的收益产生影响,按照财税【2017】84号,企业在境外取得的股息所得,可以进行"五级抵免",即母公司的股息红利,可以用符合条件的第五级被投资企业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来抵免,具体抵免方式详见财税【2017】84号和财税【2009】12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