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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利润分配所得税问题

2018-08-22 文章来源:老牟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合伙企业是指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有收益,共担风险,并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合伙企业分为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
  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伙企业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
  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按照下列原则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一)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以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得,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二)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协商决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三)协商不成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实缴出资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四)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
  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 
  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伙人在计算其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用合伙企业的亏损抵减其盈利。
  作为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不论合伙企业是否做出利润分配决定,只要其有留存利润,该部分的留存利润也应按规定的分配比例,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计入法人企业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由于对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合伙人已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或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合伙企业合伙人取得分配的以前年度税后利润则无需再缴纳个人所得税或缴纳企业所得税。
  某合伙企业成立时有2个合伙人,其中一个为法人公司A公司,另外一个是自然人合伙人。2017年,该合伙企业取得经营所得总计200万元,经合伙人商议决定,本年度对所得暂不进行任何分配。
  不论合伙企业是否做出利润分配决定,只要其有留存利润,对于法人公司A公司该部分的留存利润也应按规定的分配比例,计入法人企业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对于自然人合伙人要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如果该合伙企业,2018年6月经合伙人商议决定:对以前年度利润进行分配,其中法人公司A公司分配所得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自然人合伙人分配所得无需再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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