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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行业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还工作的六个常见问题梳理

2018-08-20 文章来源:小七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最近有个文件在网上很火,《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2018年退还部分行业增值税留抵税额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70号),文件规定2018年对部分行业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予以退还。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也发布了《关于办理部分行业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还工作的通告》,今天小编就此准备了六个常见问题,快来看看吧!
  01 | 退还期末留抵税额的政策适用于哪些行业?
  答:退还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的行业包括装备制造等先进制造业、研发等现代服务业和电网企业,具体范围如下:
  (一)装备制造等先进制造业和研发等现代服务业。
  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装备制造等先进制造业和研发等现代服务业包括专用设备制造业、研究和试验发展等18个大类行业,详见附件《2018年退还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行业目录》。纳税人所属行业根据税务登记的国民经济行业确定,并优先选择以下范围内的纳税人:
  1.《中国制造2025》明确的新一代信息技术、高档数控机床和机器人、航空航天装备、海洋工程装备及高技术船舶、先进轨道交通装备、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电力装备、农业机械装备、新材料、生物医药及高性能医疗器械等10个重点领域。
  2.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
  (二)电网企业
  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输电类、供电类)的全部电网企业。 
  02 | 退还期末留抵税额的纳税人有何条件? 
  答:退还期末留抵税额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B级。
  03 | 退还的期末留抵税额如何计算?
  答:(一)可退还的期末留抵税额=纳税人申请退税上期的期末留抵税额×退还比例
  退还比例按下列方法计算:
  1.2014年12月31日前(含)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退还比例为2015年、2016年和2017年三个年度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2.2015年1月1日后(含)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退还比例为实际经营期间内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二)当可退还的期末留抵税额不超过2017年底期末留抵税额时,当期退还的期末留抵税额为可退还的期末留抵税额。当可退还的期末留抵税额超过2017年底期末留抵税额时,当期退还的期末留抵税额为2017年底期末留抵税额。
  04 |  "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包含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包括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
  05 | 退还比例计算方法中的"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是否包含已抵扣后又转出的进项税额?
  答:"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不包含已抵扣后又转出的进项税额。
  06 | 2014年12月31日前(含)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是否包括2014年期末留抵、继而结转到2015年期初并于当年抵扣完毕的进项税额 ?
  答:不包含期末留抵税额,是实际抵扣数据,退还比例计算主要参考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申报表附表二中第一部分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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