植物油是从植物种子、果肉及其它部分提取所得的脂肪脂,是由脂肪酸和甘油化合而成的天然高分子化合物,广泛分布于自然界中。食用植物油是可以供人类食用的植物油,并不是所有的植物油都可以食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了食用植物油适用11%的低税率【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规定,适用税率未10%】,但食用植物油的范围如何界定,并未做出明确规定,为了避免适用税率的歧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3]151号) 采取正列举的方式确定了"芝麻油、花生油、豆油、菜籽油、米糠油、葵花籽油、棉籽油、玉米胚油、茶油、胡麻油,以及以上述油为原料生产的混合油"应适用低税率。
界定适用低税率食用植物油的范围应注意:
(1)食用植物油不属于农产品。农产品的范围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的规定执行,食用植物油不是农产品,更不是初级农产品(油料植物才是初级农产品),不能适用农产品的范围;
(2)非食用植物油不能适用低税率,芳香油(肉桂油、桉油、香茅油、玫瑰油)以及作为食品原料的化工产品环氧大豆油、氢化植物油适用基本税率,不能适用低税率;
(3)适用低税率食用植物油的范围采取正列举方式确定。除国税发[1993]151号规定的食用植物油范围外,棕榈油、棉籽油(财税字[1994]26号)、核桃油(国税函〔2009〕455号)、橄榄油(国税函〔2010〕144号)、花椒油(税总公告2011年第33号)、杏仁油、葡萄籽油(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2号)、牡丹籽油(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75号)也按植物油适用低税率;
(4)茴油、毛椰子油均属于农业初级产品,适用低税率征收增值税(国税函[2003]426号);
(5)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198号)规定,对销售食用植物油业务,除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的销售继续免征增值税外,一律照章征收增值税;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单位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购进的免税粮食,可依据购销企业开具的销售发票注明的销售额按规定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购进的免税食用植物油,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