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事务所简介 | 业务领域 | 专家顾问团队 | 专家咨询 | 收费标准
  政策法规 | 诚聘英才 | 博睿财税讲堂 | 基础会员服务须知
最新公告:
站内检索:
  您当前所在的位置:办税指南

企业合并,原企业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合并后的企业,是否征收土地增值税?

2018-08-08 文章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问:企业合并,原企业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合并后的企业,是否征收土地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7号)规定:"二、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且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原企业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合并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
  五、上述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不适用于房地产转移任意一方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情形。
  ……
  八、本通知所称不改变原企业投资主体、投资主体相同,是指企业改制重组前后出资人不发生变动,出资人的出资比例可以发生变动;投资主体存续,是指原企业出资人必须存在于改制重组后的企业,出资人的出资比例可以发生变动。
  九、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关于本站 | 联系我们 | 友情链接 | 版权申明 | 网站管理 | 微信管理 | 博睿讲堂管理
Copyright©2006-2022 河北博睿宏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信息产业部备案/许可证编号:冀ICP备19003918号
冀公网安备130102020035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