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7.23日,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更好发挥财政金融政策作用,要求积极财政政策要更加积极。聚焦减税降费,在确保全年减轻市场主体税费负担1.1万亿元以上的基础上,将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75%的政策由科技型中小企业扩大至所有企业,初步测算全年可减税650亿元。
新闻联播还没播完,朋友圈满屏都是:所有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75%,一片欢腾。
可是,这个时候,还是喜欢泼泼冷水。
1、这个只是国务院的一个会议决定而已,并没有形成正式文件,所以,欢呼声还是得等等。
当然一般而言,国务院会议放出来的消息,就是已经决定了的大方向,但是执行,还是需要后续的财税文件或国税总局公告,来作为执行文件支持。光靠一个国务院会议,下面是无法执行的。
例如,曾经国发[2013]6号 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里说:"14.加强个人所得税调节。加快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完善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和处罚措施,将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征收范围,建立健全个人收入双向申报制度和全国统一的纳税人识别号制度,依法做到应收尽收。取消对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等税收优惠。",但是就这一点,后续并没有形成正式的文件,所以现在对于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的个人所得税,除了今年福建地税在网上发布的一个解答说要求征收个人所得税以外,其他省市都还在执行财税字[1994]20号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继续免征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的个人所得税。
当然,就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这个问题来说,远没有个人所得税那么复杂,不会像个人所得税法修订案那样难产。所以文件应该将很快出台,估计2018年的所得税汇算清缴前,一定可以看到文件出台了。
2、是所有企业都可以加计扣除75%吗?
个人觉得不是。
国务院只是发布一个方向性的政策,不会去咬文嚼字。但是就这句话来看:将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75%的政策由科技型中小企业扩大至所有企业,很明显,所有企业是比对科技型中小企业而言的。
财税〔2017〕34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 里,将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同时还规定了一句,其他政策口径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规定执行。而119号文就规定了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1.烟草制造业。2.住宿和餐饮业。3.批发和零售业。4.房地产业。5.租赁和商务服务业。6.娱乐业。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
所以,个人觉得,119号文继续执行,不能享受的还是不能享受。
3、75%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真的能落实到企业吗?
前段时间,央妈和财爸的吵架特别有意思,央妈说财爸是绿茶婊,说是减税,结果上半年的税收收入还增长了15%以上。
对于大型企业,有真正研发的芯片行业啦,研发费用多的格力,华为这些企业,这个政策确实是个大大的利好。但是对于众多小微企业,当年为了补贴申请高新的企业,这个估计是个鸡肋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