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刘参与了最新的商业健康保险,准备追上国家政策的步伐,却因为没有税优识别码未能成功税前扣除。由于以前的保险没有税优识别码这一说法,他是一头雾水!于是,小刘赶紧求助张会计,发起十万个为什么!
对此,张会计针对参保人容易忽略的操作导致无法正常享受税前扣除,作了以下提示:
自2017年7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在当年(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税前扣除,扣除限额为2400元/年(200元/月)。
1、政策适用人群
取得工资薪金所得、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
取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的纳税人(含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合伙人);
取得对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的个体工商户业主,承包承租经营者;
2、如何享受优惠政策?
(1)符合规定的人群购买符合条件的商业健康保险,必须取得税优识别码,才能享受税收优惠。
税优识别码是为确保税收优惠商业健康保险保单唯一性、真实性、有效性,避免纳税人重复购买税优商业保险产品,由商业健康保险信息平台按照"一人一单一码"原则对投保人进行校验后,下发给保险公司,并在保单凭证上打印的数字识别码。
(2)个人购买商业健康保险但未获得税优识别码,以及购买其他保险产品的,不能享受税前扣除政策。
(3)一旦购买了商业健康保险,要尽快把发票、保险单等凭证交给自己任职或支付劳务报酬的单位财务,如果没有按规定完成申报流程,那么无法享受优惠政策。
(4)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保险期满后未续保或退保的,应于未续保或退保当月告知扣缴义务人,及时告知主管税务机关,终止商业健康保险税前扣除。
(5)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和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支出,在年度申报填报《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享受商业健康保险税前扣除政策时,应将商业健康保险税前扣除金额填至"允许扣除的其他费用"行(需注明商业健康保险扣除金额),并同时填报《商业健康保险税前扣除情况明细表》。
(6)实行核定征收的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商业健康保险税前扣除情况明细表》,主管税务机关按程序相应调减其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纳税人未续保或退保的,应当及时告知主管税务机关,终止商业健康保险税前扣除。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实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7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保监会关于将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3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