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2018年5月取得对方当月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在收到发票后不慎丢失,要如何做税务处理?
答:根据《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目前国家税务总局尚未就增值税普通发票丢失后的处理流程作统一的规定。在国家税务总局作统一规定前,受票方因自身原因造成发票丢失的,可以由受票方登报声明作废。企业可持该发票存根联的复印件及开票方出具的相关证明,到主管税务机关接受处理,再将此发票复印件,连同登报声明及主管税务机关的处理意见,视同发票联做税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