炎炎夏日,许多企业会给职工发放防暑降温费、高温津贴。这二者有何区别?税务方面如何处理?快跟财税李康一起来看看吧~
定义
01 防暑降温费
根据《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第一条规定:
企业职工福利费是指企业为职工提供的除职工工资、奖金、津贴、纳入工资总额管理的补贴、职工教育经费、社会保险费和补充养老保险费(年金)、补充医疗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以外的福利待遇支出,包括发放给职工或为职工支付的以下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集体福利:
(一)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等发放或支付的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职工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暂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职工疗养费用、自办职工食堂经费补贴或未办职工食堂统一供应午餐支出、符合国家有关财务规定的供暖费补贴、防暑降温费等。
因此,防暑降温费属于企业职工福利费。
02 高温津贴
根据《关于印发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12]89号)第十七条规定: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高温津贴标准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适时调整。
因此,高温津贴属于向特定劳动者发放的工资。
防暑降温费的税务处理
01 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
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的,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不能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福利性补贴,应作为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的职工福利费,按规定计算限额税前扣除。
02 增值税
(1)将外购货物以实物形式发放防暑降温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2)将自产货物以实物形式发放防暑降温费。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03 个人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第(一)项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它所得。
因此,发放给职工的防暑降温费属于工资薪金所得,应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高温津贴的税务处理
01 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高温津贴纳入工资总额,因此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02 个人所得税
高温津贴纳入工资总额,因此应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