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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方如何申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2018-07-31 文章来源:本站编辑 信息提供:中国税务 浏览次数:
  某财务人员小李
  我是一家图文制作公司的财务人员,2018 年4 月23 日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由于错误填写了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5 月发票被购买方退回,购买方还未用于申报抵扣。现在我公司想要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请问,如何申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时间有限制吗?
  钟税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 年第47 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以下简称"专用发票") 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销售方按以下方法处理:
  ( 一) 销售方开具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以及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的,销售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销售方填开《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 二) 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网络接收纳税人上传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生成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并将信息同步至纳税人端系统中。
  ( 三) 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新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与《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一一对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 号)第二十条规定,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满足发票作废条件:
  (一)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二)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三)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根据上述规定, 你公司在2018 年4 月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由于错误填写了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5 月发票被购买方退回,属于"开票有误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的情形。对于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的,你公司可以按照上述规定填开《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申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时间不受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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