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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时应付账款未支付要不要算所得?

2018-07-30 文章来源:大力税手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未付完的应付款项,是注销企业的痛点,但也并不是没有办法,比如有的地方认可不需要并(天津)的例外情形,多数认为要并,现实当中有多种方法可以破解处理,不必要的注销成本,是纳税人办理注销前必须要解决的一个问题。

注销清算时,无法偿还的应付款项是否列为清算所得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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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企业在注销前,对未付清的货款是否需要确认收入?
【发布日期】: 20111031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问题内容:
某企业自200912月开业以来,一直未有销售收入,现在准备办理注销,但还有一笔购进的货物未付货款。请问,企业在注销前,对这笔未付清的货款是否需要确认收入?
回复意见:
根据《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其中包括其他收入。《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所称的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另外,根据《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缴销发票、税 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在办理注销之前,如果有应付货款未付清,应将其并入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并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

宁夏地税

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解答 2013.5.12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http://www.nxds.gov.cn/info/2120/5983.htm
8
、公司开业以来,一直未有销售收入,现在准备办理注销,但还有一笔购进的货物未付货款。请问,企业在注销前,对这笔未付清的货款是否需要确认收入?
根据《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其中包括其他收入。《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所称的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另外,根据《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
根据上述规定,公司在办理注销之前,如果有应付货款未付清,应将其并入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并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

天津国、地税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企业清算环节所得税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  天津国税公告〔2016〕19
第十二条 负债清偿损益
负债清偿损益,是指企业全部负债按计税基础减除其清偿金额后的余额。
负债的计税基础为负债的账面价值减去未来期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收规定予以扣除金额的余额。
企业清算前已确定不需支付的应付款项,应并入生产经营所得征税。企业清算期间确定的不需支付的应付款项,需并入清算所得征税。企业清算期间应支付但由于清算资产不足以偿还的未付款项,无需并入清算所得征税。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企业清算环节所得税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
第十条 清算税费、负债清偿损益 (三)负债清偿损益,是指企业全部负债按计税基础减除其清偿金额后的余额。
负债的计税基础为负债的账面价值减去未来期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收规定予以扣除金额的余额。
企业清算前已确定不需支付的应付款项,应并入生产经营所得征税。企业清算期间确定的不需支付的应付款项,需并入清算所得征税。企业清算期间应支付但由于清算资产不足以偿还的未付款项,无需并入清算所得征税。
第二十二条 企业办理完毕注销税务登记手续后,主管税务机关应做好有关后续管理工作:
……2.企业在清算结束后放弃的企业投资资产权益和应收债权,主管税务机关应书面告知我市税收管辖区域内的被投资单位、债务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及时确认该股权收益、债务收益,并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中山国税

企业办理注销,未付清的货款是否需要确认收入? 2017.1.20
日期:2017-01-20 来源:中山市国家税务局 http://www.gd-n-tax.gov.cn/pub/001003/nsfw/nszx/rdwthb/qtrdwt/201701/t20170120_1398619.html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其中包括其他收入。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所称的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在办理注销之前,如果有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货款,应将其并入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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