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建筑面积÷房地产项目可供销售建筑面积)×支付的土地价款。这里是否可以剔除出租和自用物业面积?
答: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第五条规定,房地产项目可供销售建筑面积,是指房地产项目可以出售的总建筑面积,不包括销售房地产项目时未单独作价结算的配套公共设施的建筑面积。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房地产企业在开发房产项目时,还会在小区配套建设道路、花园、绿地、雕塑,或者物业用房、幼儿园、诊所等。这些项目不单独作价出售给业主,但也都包含在了业主所支付的房款中。对这些建筑物、构筑物的面积,本条规定并未将其包含在"可供出售的建筑面积"中,也就是在计算"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时,并未将这部分面积包含在分母当中。这样可以使开发商将所有"可供"销售的面积卖完后,土地出让金全部扣除完。因此,房地产项目可供出售面积不得扣除用于出租和自用物业面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