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描述:
我企业已参加职工医疗保险。为了减轻在职职工生病住院期间的医药费负担,体现企业对职工的人性化关怀,我单位规定:从今年起对生病住院职工在住院期间发生的医保范围内费用,按政策比列报销后的医保用药自负部分给予在企业内报销。请问对单位给职工报销的医保范围内未报销的医药费是否应代扣个人所得税?年末此部分费用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是否需要纳税调增?
专家回复:
问题属补充医疗保险范畴,应当代扣个人所得税;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政策依据:
国税发[1998]15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
二、下列收入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一)从超出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补助;
(二)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本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
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