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企业组织员工旅游,所发生的费用,旅游公司已开票(按工龄折算,企业承担一部分,员工承担一部分)。
1、公司承担的费用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
2、发票中注明为旅游费,但是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文件中,没有明确旅游费是否属于职工福利,各地解释也不一致,现在我们很迷惑?
3、公司承担的部分,我们公司会记入员工补贴,代扣代缴个税。
答:
1、企业承担的费用可以作为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在限额内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2、由于各地税务执行的确有差异,你可以在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选择当地认可的科目中列支。
3、对的,要代扣代缴个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