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是机械制造业企业,2016年1月份年购入一批原材料,含税价为102万元。由于种种原因,供应商2018年2月才给我司开具了发票。那么这笔含税102万元的原材料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答:你公司实际采购并取得合法发票的采购行为,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但需要向主管税务局做专项申报和说明。原材料如果在2016年领用的,成本应计入2016年,而不是取得发票的2018年。
在目前放管服的大背景下,你咨询一下主管税务局,具体的办理手续。
文件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六条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