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事务所简介 | 业务领域 | 专家顾问团队 | 专家咨询 | 收费标准
  政策法规 | 诚聘英才 | 博睿财税讲堂 | 基础会员服务须知
最新公告:
站内检索:
  您当前所在的位置:办税指南

企业给员工到手工资,代缴的税款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吗?

2018-07-18 文章来源:汪蔚青 信息提供:中国淘税网 浏览次数:
  问:我公司刚成立时,HR没经验,与一批核心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是税后净到手的金额。那么,企业代员工负担的个人所得税,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答:这是个人所得税的一个坑,如果操作不好,企业就会多交冤枉税。
  跟员工约好税后工资,但是签劳动合同时折算成税前工资;合同约定了税后工资的,在财务做账时,千万不能把为员工承担的个人所得税单列在管理费用里,而是应该计入应付职工薪酬科目。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不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715号)第三条规定,根据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现行规定,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为个人支付的个人所得税款,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雇主为雇员承担全年一次性奖金部分税款有关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8号)第四条规定:雇主为雇员承担的个人所得税款,应属于个人工资薪金的一部分。凡单独作为企业管理费列支的,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税前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关于本站 | 联系我们 | 友情链接 | 版权申明 | 网站管理 | 微信管理 | 博睿讲堂管理
Copyright©2006-2022 河北博睿宏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信息产业部备案/许可证编号:冀ICP备19003918号
冀公网安备130102020035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