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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法索取发票可以依法税前扣除

2018-06-19 文章来源:段光勋 赵辉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问:我公司从A公司购买一批货物,后经税务机关查出对方为虚开发票,但我公司为善意取得发票。税务机关要求我公司进项税暂时转出。我公司要求对方重新补开发票,但该公司已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无法索取发票。请问,我公司发生的真实业务是否允许税前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四条规定:"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一)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二)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三)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四)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五)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六)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为必备资料。"
  因此,因为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无法补开发票的,企业在依法提供有关资料证明后,其发生的成本费用允许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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