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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建筑企业在外地设立的项目部是否该在当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2018-06-15 文章来源:山东国税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问:我公司是一建筑企业,有在外地设立的项目部,请问该项目部是否该在当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规定,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包括与项目部性质相同的工程指挥部、合同段等),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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